經營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84條,經營殯葬服務業者如果違反第42條第1項至第5項的規定,除了可能會被勒令停業之外,還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業者不遵守處罰命令而繼續營業,則可以按次再次處罰。然而,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資料或範例來支持這個條文,因為在提供詳細資料之前,我需要更多包含該條文相關的背景資訊。
經營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二條條文移列。 二、本條規範未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殯葬禮儀服務業資格即經營殯葬服務業務之罰則,以及殯葬禮儀服務業跨區營業未備查者之罰則。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二條條文移列。 二、本條規範未取得殯葬設施經營業、殯葬禮儀服務業資格即經營殯葬服務業務之罰則,以及殯葬禮儀服務業跨區營業未備查者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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