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違反者,並得按次處罰。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87 條的規定,未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將受到罰鍰處罰。罰鍰的金額將在新台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之間。如果連續違反該規定的話,可以按次處罰。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這個法規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確保禮儀師有正確的資格執行相關業務,以確保殯葬服務的品質和尊嚴。 參考資料: 殯葬管理條例(行政院公報) https://www.moigov.tw/chi/pdf/showFile?seq=2289&fileName=1021204070&type=doc 台灣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22949
未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違反者,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六條條文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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