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88條的規定,對於殯葬服務業違反第48條、第4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的行為,應給予限期改善的要求;若在限期屆滿後仍未改善,則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 例如,如果一家殯葬服務業未能遵守第48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可能要求他們確保殯葬設施的安全性。如果公司在限期屆滿後仍未修復或改善這些問題,司法院可以對他們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持續對每次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四條條文移列。 二、增列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之罰則。 三、配合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明定處罰對象,並調整罰鍰上限。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四條條文移列。 二、增列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之罰則。 三、配合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明定處罰對象,並調整罰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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