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89條共有2項規定: 1. 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違反第50條第1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將遭受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並每次可執行罰款;而其代理人或受僱人亦將受到相同的罰款。 舉例:一家未取得許可的公司違反了第50條第1項的規定,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與消費者簽訂了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因此根據該條款,該公司將被罰款。 2.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50條第2項規定,未具一定規模或未經核准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將受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需限期改善;如果在期限內仍未改善,可再次被罰款,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被廢止經營許可。 舉例:一家殯葬禮儀服務業沒有達到一定的規模或沒有經過核准,卻與消費者簽訂了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根據該條款,該公司將被罰款,並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改善。如果該期限內仍沒有改善,可以再次被罰款,而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會被廢止經營許可。
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代理人或受僱人,亦同。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具一定規模或未經核准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五條條文移列。 二、配合第五十條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除明定處罰對象,並並調整罰鍰上下限,另並增訂第二項罰則。 三、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令殯葬禮儀服務業改善而蓄意不改善,繼續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等情事。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五條條文移列。 二、配合第五十條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除明定處罰對象,並並調整罰鍰上下限,另並增訂第二項罰則。 三、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令殯葬禮儀服務業改善而蓄意不改善,繼續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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