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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代理人受僱人,亦同。
  2.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具一定規模或未經准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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