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90條共有2項規定: 1. 如果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了條例第51條第1項的規定,將處以新台幣20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並須在限期內改善;若在限期屆滿後仍未改善,可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可廢止其經營許可。 2. 如果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了條例第51條第3項的規定,將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的罰鍰,並須在限期內改善;若在限期屆滿後仍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司法行政資訊網 殯葬管理條例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news/0000226371.html)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第五十一條規定,增訂罰則。 三、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殯葬禮儀服務業繼續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等,而不將預先收取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等情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新增第五十一條規定,增訂罰則。 三、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殯葬禮儀服務業繼續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等,而不將預先收取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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