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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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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具一定規模而未置專任禮儀師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禁止其繼續營業;拒不遵從者,得按次加倍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2. 2.禮儀師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執行業務規範、再訓練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依其情節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原發處分並註銷證書,三年內並不得再核發禮儀師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第86條規定了兩種違法行為及相對應的處罰。 第一項規定,如果禮儀師違反第45條第1項所規定的具一定規模而未置專任禮儀師的規定,將受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且必須禁止其繼續營業。如果禮儀師拒絕遵從處罰,可以根據次數加倍處罰,如果違法情節重大,還可以廢止其經營許可。 第二項規定,如果禮儀師違反第45條第2項關於執行業務規範、再訓練的規定,根據情節,將受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且被限期改善。如果在限期內仍未改善,可以根據次數處罰,如果情節重大,可以廢止原先核發的處分並註銷證書,並且在三年內不得再發放禮儀師證書。 參考資料: 殯葬管理條例。附表一。第2項及附表二。第2項。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01214 全文修正)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具一定規模而未置專任禮儀師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禁止其繼續營業;拒不遵從者,得按次加倍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禮儀師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執行業務規範、再訓練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依其情節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證書,三年內並不得再核發禮儀師證書。

立法理由ㄧ、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三條條文移列。   二、第一項條次調整,為文字修正,明定處罰對象,並調整罰鍰下限。   三、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如有第一百條之情事,即經經營許可並達一定規模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未於三年內補送禮儀師證明而繼續營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原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許可。   四、配合增列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爰增列第二項罰則。   五、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禮儀師經改善而蓄意不改善、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而不適合繼續擔任禮儀師職務者等情事。

(1001214 全文修正)

ㄧ、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三條條文移列。   二、第一項條次調整,為文字修正,明定處罰對象,並調整罰鍰下限。   三、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如有第一百條之情事,即經經營許可並達一定規模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未於三年內補送禮儀師證明而繼續營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原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許可。   四、配合增列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爰增列第二項罰則。   五、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禮儀師經改善而蓄意不改善、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而不適合繼續擔任禮儀師職務者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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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86 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具一定規模而未置專任禮儀師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8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