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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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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置、擴充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單獨設置、擴充禮廳及靈堂,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二百公尺。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 1. 設置、擴充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應依照該法律或自治條例的規定辦理。 根據法條所述,當設置、擴充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 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地點的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 - 與第六款地點的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 - 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此項規定有另外的規定,則應依照該法律或自治條例的規定辦理。具體的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的參考資料需要進一步核實。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10614 制定)

設置、擴充殯儀館或火化場及非公墓內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   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在此限。   於原有公墓部分面積作其他用途使用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設置、擴充殯儀館、火化場及非公墓內之骨灰(骸)存放設施,因不涉及埋葬屍體,較無影響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但為免妨礙公共安寧,並基於民情與公共安全考量,爰規定其應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地點保持適當距離。

(0960614 修正)

設置、擴充殯儀館或火化場及非公墓內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為提升都會地區之生活品質與善良風俗,授權地方政府擁有變更殯儀館或火化場的設置地點之法律依據。

(1001214 全文修正)

設置、擴充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單獨設置、擴充禮廳及靈堂,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二百公尺。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文字配合前條第一項修正,並將但書之「自治法規」修正為「自治條例」,理由同前條說明二。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十條。   三、配合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增訂第二項單獨設置、擴充禮廳及靈堂之距離限制規定。

(0910614 制定)

設置、擴充殯儀館、火化場及非公墓內之骨灰(骸)存放設施,因不涉及埋葬屍體,較無影響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但為免妨礙公共安寧,並基於民情與公共安全考量,爰規定其應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地點保持適當距離。

(0960614 修正)

為提升都會地區之生活品質與善良風俗,授權地方政府擁有變更殯儀館或火化場的設置地點之法律依據。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文字配合前條第一項修正,並將但書之「自治法規」修正為「自治條例」,理由同前條說明二。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十條。   三、配合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增訂第二項單獨設置、擴充禮廳及靈堂之距離限制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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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設置、擴充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