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設置、擴充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
自治條例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單獨設置、擴充禮廳及靈堂,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二百公尺。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4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7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0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