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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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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受前二條規定距離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10條,劃定為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的都市計畫範圍內,以及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不受其前兩條規定距離的限制。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附表乙「遠離民居、醫療機構及學校之公墓設置標準」第二款,公墓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新建公墓距離最近之鄰避住宅、醫療機構及學校500公尺以上。 二、新建公墓面積必須為5000平方公尺以上。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附表乙「遠離民居、醫療機構及學校之公墓設置標準」第三款,已有之公墓不滿足第二款之面積標準,而申請擴充、增建或改建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墓應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 二、公墓之總使用期限至少為20年。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之相關資料,例如中華民國內政部民政處網站上刊載之「殯葬設施設置標準和距離限制」,可了解到公墓設置應遠離民居、醫療機構及學校,以保障居民的居住品質和公眾的利益。此外,殯葬管理條例附表乙亦提供了一些公墓設置的標準和規範。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根據《殯葬設施設置標準和距離限制》,公墓的設置應遠離民居、醫療機構及學校。舉例來說,若某城市正計畫在某處劃定為公墓用地,該地點應符合距離規定,即應與最近的民居、醫療機構和學校距離500公尺以上。這個距離限制是為了確保公墓不會影響周邊居民的生活品質和公共服務的正常運作。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對於教育、文化、藝術有重大貢獻者,於其死亡後,經其出生地鄉(鎮、市、區)滿二十歲之居民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經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於該鄉(鎮、市、區)內適當地點設公共性之紀念墓園。   前項紀念墓園,以存放骨灰為限,並得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之申請辦法及審議應備之條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共性紀念墓園之設置及審議規範。   二、為肯定對於教育、文化、藝術有重大貢獻之已故社區居民,並凝聚社區居民之向心力,共同參與社區事務,爰予明定。

(1001214 全文修正)

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受前二條規定距離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禮廳及靈堂。   三、本條自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四、都市計畫範圍內墓地難覓,如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定公墓者,應不受前二條之距離規定限制,爰修正增列「公墓」在內,並配合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0910614 制定)

一、明定公共性紀念墓園之設置及審議規範。   二、為肯定對於教育、文化、藝術有重大貢獻之已故社區居民,並凝聚社區居民之向心力,共同參與社區事務,爰予明定。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禮廳及靈堂。   三、本條自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四、都市計畫範圍內墓地難覓,如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定公墓者,應不受前二條之距離規定限制,爰修正增列「公墓」在內,並配合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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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