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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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事件或調解成立時,秘書應詢明當事人該事件是否在法院審理或地檢署偵查中及其案號,附記於聲請調解書、,聲請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如在審理中或偵查中,應即通知法院或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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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10條,調解委員會在受理調解事件或調解成立時,秘書應詢問當事人該事件是否在法院審理或地檢署偵查中及其案號,并附帶於聲請調解書、聲請調解筆錄或調解書中。如果該事件正在審理中或偵查中,則應立即通知法院或地檢署。該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和地檢署能夠及時了解調解事件的情況,以便根據需要作出相應的處理。該條例的參考資料應包括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10條的法條本身。由於沒有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給予,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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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