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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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之行政事務監督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 (市) 為省 (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關於調解法規疑義之解釋以及調解業務監督指導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地檢署) 對轄區內各鄉、鎮、市之調解業務,負責直接督導,必要時得會同各該鄉、鎮、市之上級行政監督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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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2條規定了鄉鎮市調解之行政事務監督之主管機關的範圍及相關職責。根據該條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省(市),主管機關則為省(市)政府。在縣(市),主管機關則為縣(市)政府。而關於調解法規疑義之解釋以及調解業務監督指導之中央主管機關則是法務部。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鄉鎮市調解業務的行政事務監督主管機關根據行政層級的不同而有所調整。這意味著在中央層級,內政部負責監督調解業務的執行。在省(市)層級,則由省(市)政府負責。最後,在縣(市)層級,縣(市)政府負責監督。此外,中央主管機關即法務部負責對調解法規疑義進行解釋以及指導調解業務的監督。 例如,地方法院檢察署作為直接督導鄉鎮市調解業務的機關,必要時可以與各鄉、鎮、市之上級行政監督機關會同辦理相關事宜。這表示當地法院檢察署負責直接監督並指導調解業務,並在必要時與相關鄉、鎮、市之上級行政監督機關合作辦理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官方網站: https://www.moi.gov.tw/ - 省(市)政府官方網站 - 縣(市)政府官方網站 - 法務部官方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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