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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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聘任調解委員會委員之具體標準及人數,由省 (市) 政府依鄉鎮市調解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斟酌地方情形核定之調解委員中至少應有婦女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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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資料,《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3條規定,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應聘任具體標準和人數的委員,省(市)政府則要根據該法規以地方情況為考量來核定調解委員的人數和標準,至少應有一名女性委員。 參考資料: -《鄉鎮市調解條例》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 鄉鎮市調解條例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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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