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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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廣調解業務以疏解訟源,各地檢署應會同轄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適當規劃鄉鎮市各村里及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配合轉介民、刑糾紛事件與轄區內調解委員會,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宣傳調解業務,每年舉辦擴大宣傳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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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20條,檢察機關應與轄區內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作,在各鄉鎮市的村里、警察分局、分駐所和派出所規劃適當的調解業務,以幫助解決民事和刑事糾紛事件。此外,透過大眾傳播媒體進行廣泛的宣傳,每年舉辦一次擴大宣傳週,以提高對調解業務的認識。 例如,檢察機關可以與轄區內的鄉鎮市政府合作,在各個村里設立調解委員會,專門處理當地的民事和刑事糾紛事件。同時,警察分局、分駐所和派出所也可以參與這項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持。而在宣傳方面,可以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進行廣泛的宣傳,讓公眾了解調解業務的好處和可行性。並且每年舉辦一次擴大宣傳週,進一步增加對調解業務的認識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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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