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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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每年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一次,並函請該管地檢署指派檢察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員參加,以增進調解委員法律知識,交換實務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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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9 條,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有義務每年舉辦一次「調解實務研習會」,並函請該管地檢署指派檢察官或其他適當人員參加。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增進調解委員的法律知識,並促進實務經驗的交流。政府單位應依法組織和安排這次研習會,以確保調解委員的專業能力和素養的提升。該管地檢署派遣檢察官或其他相關人員參加研習會,可以提供法律專業的指導和輔助,並促成檢察機關與調解業務之間的合作和協調。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是一項有助於提升調解體系效能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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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