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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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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公所應將民刑調解事件,相關法令及其他有關資料編訂卷宗,分類集中保管。 調解事件應按一案一卷之方式編訂卷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18條,鄉鎮市公所有義務將民刑調解事件、相關法令及其他相關資料編訂卷宗,並進行分類集中保管。調解事件則應按照一案一卷的方式進行編訂卷宗。 舉例來說,假設某鄉鎮市公所進行了一起民事調解,涉及土地買賣的爭議。該公所應將這起調解事件相關的文件、調解書、資料等整理成一個卷宗,並以這個卷宗的形式進行保管。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管理和保存調解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以便日後的查閱和使用。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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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8 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將民刑調解事件,相關法令及其他有關資料編訂卷宗,分類集中保管。 調解事件應按一案一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