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鄉鎮市公所應將民刑調解事件,相關法令及其他有關資料編訂卷宗,分類集中保管。 調解事件應按一案一卷之方式編訂卷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18條,鄉鎮市公所有義務將民刑調解事件、相關法令及其他相關資料編訂卷宗,並進行分類集中保管。調解事件則應按照一案一卷的方式進行編訂卷宗。 舉例來說,假設某鄉鎮市公所進行了一起民事調解,涉及土地買賣的爭議。該公所應將這起調解事件相關的文件、調解書、資料等整理成一個卷宗,並以這個卷宗的形式進行保管。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方便管理和保存調解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以便日後的查閱和使用。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