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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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檢署每半年應指派檢察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員視察轄區內各調解委員會業務一次,特別注意其檔案資料是否完整,並將視察結果列表陳報上級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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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7 條,各地檢署每半年應指派檢察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員視察轄區內各調解委員會業務一次,特別注意其檔案資料是否完整,並將視察結果列表陳報上級法院檢察署。 這條法規要求各地檢署每半年派遣檢察官或其他適當人員視察轄區內的調解委員會業務。他們的視察重點是檢查檔案資料是否完整。視察結果應該以列表的形式陳報上級法院檢察署。 參考資料: -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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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