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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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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告訴乃論刑事案件,應注意當事人是否曾經聲請鄉鎮市調解,如發現該案正在調解中,宜與該調解委員會聯繫,查明調解情形,作妥適之處理,必要時得報請檢察長准,於調解未有結果前,暫時停止偵查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6 條,在檢察官偵辦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時,需要留意當事人是否聲請過鄉鎮市調解。若發現該案正在進行調解,應與相關的調解委員會聯繫,了解調解的情況,然後適當地處理。如果有必要,可以向檢察長報告,並在調解結果出來之前,暫停偵查程序。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醒檢察官在偵辦案件時要注意是否存在調解程序,以確保檢察官對當事人的權益和案件的處理有正確的了解和處理方式。一個相關的例子是,當檢察官發現一個案件正在進行刑事調解時,應該聯繫該調解委員會,了解進展情況,並決定是否需要中止偵查程序。

  • 告訴乃論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名詞
  • 偵查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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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6 條規定:「檢察官偵辦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應注意當事人是否曾經聲請鄉鎮市調解,如發現該案正在調解中,宜與該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