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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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檢署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審查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業務概況時,應就調解業務之進行、調解程序是否適法以及刑事調解事件是否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等項迅予審查,如有違誤,應即予指正,並將審查結果列表陳報上級法院檢察署層轉法務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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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15條,各地檢署在審查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業務概況時,需對調解業務的進行和調解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確定刑事調解事件是否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發現違法情況,應立即指正並將審查結果匯報上級法院檢察署,再轉交法務部核備。這樣的審查過程旨在確保調解業務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刑事調解名詞
- 告訴乃論之罪名詞
- 違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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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