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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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公所如發現調解委員、秘書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人員因調解事件涉嫌犯罪,應函請該管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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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4 條,如果鄉鎮市公所發現調解委員、秘書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人員有涉嫌犯罪的情況,應該函請該管地檢署進行調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確保調解業務的進行符合法律規定,並確保相關人員不會因涉嫌犯罪活動而繼續參與調解工作。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名調解委員被懷疑涉嫌貪污,鄉鎮市公所應該根據這條法規向相關地檢署報案,讓檢察機關進行相關調查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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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