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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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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公所如發現調解委員、秘書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人員因調解事件涉嫌犯罪,應函請該管地檢署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4 條,如果鄉鎮市公所發現調解委員、秘書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人員有涉嫌犯罪的情況,應該函請該管地檢署進行調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確保調解業務的進行符合法律規定,並確保相關人員不會因涉嫌犯罪活動而繼續參與調解工作。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名調解委員被懷疑涉嫌貪污,鄉鎮市公所應該根據這條法規向相關地檢署報案,讓檢察機關進行相關調查和追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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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4 條規定:「鄉鎮市公所如發現調解委員、秘書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人員因調解事件涉嫌犯罪,應函請該管地檢署偵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