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13

快速跳轉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開會調解時,得函請地檢署指派檢察官列席指導,檢察官列席時,立場應超然公正,除解答法律疑義外,不得直接參與調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3 條規定,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在進行開會調解時,有權函請地檢署指派檢察官列席指導。檢察官在列席時應保持超然公正的立場,除了解答法律疑義之外,不得直接參與調解。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調解過程公平公正,並避免檢察官介入調解的內容。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在進行調解時,遇到一個涉及法律解釋的問題,委員會可以向地檢署申請指派檢察官列席指導,但檢察官不得直接參與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調解過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3 條規定:「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開會調解時,得函請地檢署指派檢察官列席指導,檢察官列席時,立場應超然公正,除解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