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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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開會調解時,得函請地檢署指派檢察官列席指導,檢察官列席時,立場應超然公正,除解答法律疑義外,不得直接參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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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13 條規定,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在進行開會調解時,有權函請地檢署指派檢察官列席指導。檢察官在列席時應保持超然公正的立場,除了解答法律疑義之外,不得直接參與調解。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調解過程公平公正,並避免檢察官介入調解的內容。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在進行調解時,遇到一個涉及法律解釋的問題,委員會可以向地檢署申請指派檢察官列席指導,但檢察官不得直接參與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調解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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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