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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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調解事件經調解不成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視為已經告訴者,鄉鎮市公所應即將該事件函送該管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受理後應先就告訴之要件予以審查,如係由代理人聲請調解,應注意代理人有無告訴、代理告訴或受託代理告訴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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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12條,當刑事調解事件經調解不成立時並視為已經告訴,鄉鎮市公所應立即將該事件函送該管地檢署進行偵辦。檢察官在接案後應先審查告訴的要件,並特別注意當該調解是由代理人提出時,需確認代理人是否有告訴、代理告訴或代理告訴的權限。該條沒有特別提及款數,所以只有一個項目。
- 刑事調解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告訴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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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