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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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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事件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調解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調解事件當事人,授權第三人代理調解行為者,應以書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8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調解事件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調解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在調解事件中,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他們的調解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這是確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調解過程中有合法代理人代表他們的利益。 2. 調解事件當事人,授權第三人代理調解行為者,應以書面為之。 如果調解事件當事人授權第三人代表他們進行調解行為,對方需以書面形式進行授權。這是為了確保調解過程中的授權行為具有明確的記錄和證據。 參考資料: -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56)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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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8 條規定:「調解事件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調解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調解事件當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