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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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於開會時得支領出席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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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7條,調解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在開會時可以支領出席交通費。這表示調解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在履行職務時,可以申請獲得交通費的補助。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的範例與該條規定相關聯,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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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