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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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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長於調解委員聘任後,應召集調解委員會成立大會,由調解委員互選一人為調解委員會主席。 調解委員會開會,應由主席召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6 條,鄉、鎮、市長在聘任調解委員後,應召集調解委員會成立大會,由調解委員互選一人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調解委員會開會時,則應由主席來召集。這表示當調解委員會需要開會時,主席負責召集委員們進行會議。依據最新的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這項規定用以規範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方式,以確保調解業務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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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6 條規定:「鄉、鎮、市長於調解委員聘任後,應召集調解委員會成立大會,由調解委員互選一人為調解委員會主席。 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