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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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長於調解委員聘任後,應召集調解委員會成立大會,由調解委員互選一人為調解委員會主席。 調解委員會開會,應由主席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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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 6 條,鄉、鎮、市長在聘任調解委員後,應召集調解委員會成立大會,由調解委員互選一人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調解委員會開會時,則應由主席來召集。這表示當調解委員會需要開會時,主席負責召集委員們進行會議。依據最新的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這項規定用以規範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方式,以確保調解業務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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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