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5條,各地檢署如果發現調解委員的聘任或解任違反了本條例或其他法令的情況,應立即通知該鄉鎮市公所注意辦理,並副知轄區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司法院的公布的《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第5條規定了各地檢署對調解委員聘任和解任的監督責任。該條例要求檢察官如果發現聘任或解任違反了該條例或其他法律,他們必須立即通知相關的鄉鎮市公所並副主管的縣(市)政府。這保證了調解委員的任命和解職遵從法律和規定,確保調解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第五條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