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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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蹟管理使用機關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古蹟管理維護經費。 私有古蹟管理維護所需經費,各級政府得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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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第9條,公有古蹟的管理使用機關應該在每年的預算中安排古蹟的管理維護經費。有關私有古蹟的管理維護所需經費,各級政府可以酌情給予補助。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古蹟得到適當的維護,促進文化遺產的保存。一個可能的參考例子是,台北市政府可能在預算中編列經費以進行地方古蹟的管理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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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