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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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管理維護收支及成果報告,送交古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備查;國定、第一級及第二級古蹟並應層報中央古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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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第8條所規定,受委託人應該在每年的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的管理維護收支和成果報告提交給古蹟管理維護的委託機關備查。對於國定、第一級和第二級古蹟,還應該向中央古蹟主管機關進行層報備查。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4條,古蹟的管理維護應依法由古蹟管理維護的相關單位負責,並應要求受委託人提供相關報告。 -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第8條對受委託人提交管理維護報告的時間和對象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請注意,由於此處提供的參考資料可能隨時間而有所更改,請以最新的法規為準。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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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