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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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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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主席。會議時,所有委員都應該親自出席,並且需要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能開議。議案的表決則需要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如果出席委員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決定結果。 根據以上資訊,这个法條規定了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主任委員是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所有委員都需要親自出席會議,並且會議需要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能開議。議案的表決則需要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如果出席委員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做最後決定。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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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