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委員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五、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內容,委員會根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的要求記錄會議紀錄,並應包含以下項目: - 會議次數 - 會議時間 - 會議地點 - 出席、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 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 -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 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並且根據規定,會議紀錄應在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給出席及列席人員,並可以進行更正。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8 條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