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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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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五、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內容,委員會根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的要求記錄會議紀錄,並應包含以下項目: - 會議次數 - 會議時間 - 會議地點 - 出席、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 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 -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 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並且根據規定,會議紀錄應在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給出席及列席人員,並可以進行更正。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8 條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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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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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8 條規定:「委員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