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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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議案之表決由主席視議案性質,徵詢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表決,如有出席委員提議記名表決,並經附議時,應將其贊同、反對或棄權者之姓名分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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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該項法條規定了委員會議議案之表決方式。主席在徵詢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下,可以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如果有委員提議進行記名表決並獲得附議,則應分別註明贊同、反對或棄權者的姓名。 根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進行表決的方式主要取決於主席對議案性質的判斷,並需要獲得出席委員多數的同意。以下是幾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1.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 範例一:在一次委員會會議中,主席提出一項議案,根據該議案的性質,主席決定進行舉手表決。出席委員中,大多數委員舉手表示同意,議案獲得通過。 範例二:另一次委員會會議上,主席關於一項重要議案提出投票表決。出席委員依次投票,議案最終以多數票通過。 範例三:某委員在會議上對某項議案提出記名表決的提議,並獲得其他委員的附議,主席遵循規定進行了記名表決,將各委員的贊同、反對或棄權記錄下來。 這些範例展示了根據該審議規則第7條所規定的不同表決方式的應用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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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