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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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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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法條是關於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了委員會議議案的進行方式。根據議程所定的順序進行,如果有必要,主席可以徵詢出席委員多數的同意後進行變更。 根據這段法條的規定以及相關資料,可以了解到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在審議議案時,必須按照議程所定的順序進行。如果有需要變更順序,主席需先徵詢出席委員多數的同意後才可以進行變更。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審議的公正性和秩序。 例如,在某次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議程中,由於某個議案的緊急性,需要優先處理,主席可以徵詢出席委員多數的同意後,將該議案提前進行審議。這樣的變更可以根據法條的規定進行,以確保議案能夠及時有效地被審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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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