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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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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2. 2.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和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進行查察,並自動檢舉妨害選舉或罷免的刑事案件。檢察官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法律的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原文: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2 《刑事訴訟法》 原文: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原文: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50001

立法沿革 3

(0840720 制定)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

(0921009 全文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01130 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立法理由一、法院與檢察署雖關係密切,然本質上卻為兩個不同之獨立司法機關,且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認為法官與檢察官為一體,使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後,法務部業已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讓民眾重拾對法治之信心。   二、原刑事訴訟是「審」、「檢」、「辯」三方互相制衡之設計,然因法院與檢察署坐落同一棟大樓,且法官與檢察官又考訓合一,使人認為變成「審、檢」與「辯」二方對抗之體制,違背分權制衡之法治國原則,也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是宣示檢察機關對於法院之制衡功能,重振人民對於法治之信賴。   三、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已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本條文尚未修正,為免民眾混淆,應儘速修正。   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本條文第一項中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

(0840720 制定)

本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01130 修正)

一、法院與檢察署雖關係密切,然本質上卻為兩個不同之獨立司法機關,且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認為法官與檢察官為一體,使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後,法務部業已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讓民眾重拾對法治之信心。   二、原刑事訴訟是「審」、「檢」、「辯」三方互相制衡之設計,然因法院與檢察署坐落同一棟大樓,且法官與檢察官又考訓合一,使人認為變成「審、檢」與「辯」二方對抗之體制,違背分權制衡之法治國原則,也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是宣示檢察機關對於法院之制衡功能,重振人民對於法治之信賴。   三、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已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本條文尚未修正,為免民眾混淆,應儘速修正。   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本條文第一項中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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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0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