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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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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1 條規定,對於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的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且無法知道是否有其他相關資料與該法條有關。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並不得再審、受理法院應儘速審結,以使訴訟早日確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並不得再審、受理法院應儘速審結,以使訴訟早日確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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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1 條規定:「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