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1 條規定,對於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的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且無法知道是否有其他相關資料與該法條有關。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並不得再審、受理法院應儘速審結,以使訴訟早日確定。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並不得再審、受理法院應儘速審結,以使訴訟早日確定。
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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