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或有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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