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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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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或有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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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91 條,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或有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的情況,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書判決書中未有提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1條的相關內容,因此沒有具體的範例可以提供。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之一規定有關選舉之犯罪宜速審速結,以維公平正義。

(0921009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或有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之一規定有關選舉之犯罪宜速審速結,以維公平正義。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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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91 條規定:「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者或有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