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0條的規定: 1. 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項法條明確規定了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是犯罪的。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這項法條沒有列舉具體的罪犯例子。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項款明確規定了未達成暴動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也會受到懲罰。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這項法條沒有列舉具體的罪犯例子。
意圖漁利,包攬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對於包攬賄選者,予以處罰,並處罰未遂犯,以徹底杜絕賄選。
利用競選、助選或連署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對於包攬賄選者,予以處罰,並處罰未遂犯,以徹底杜絕賄選。
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