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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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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1條,該法條共有2項款。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若有人實施強暴或脅迫行為,以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則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以強暴或脅迫來阻止公務員的正常執行職務,從而干擾選舉或罷免的正常進程。 第二項則規定,若犯罪行為導致公務員死亡,則可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犯罪行為導致公務員重傷,則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表示當犯罪行為的結果是公務員的死亡或重傷,將面臨更嚴厲的刑罰。 以下是與此法條相關的一個範例:假設在總統選舉期間,某人威脅一位公務員不準將某個選民的選票計入,並對其施加強行或威迫。如果法院判定這位威脅人士有意圖妨害選舉的行為,則可能根據該法條判處該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1條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散佈虛構之事實以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為目的者加以處罰,以端正選風,維護優良競選風度。

(0921009 全文修正)

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等字刪除。   三、第二項未修正。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散佈虛構之事實以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為目的者加以處罰,以端正選風,維護優良競選風度。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辦理選舉、罷免期間,」等字刪除。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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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81 條規定:「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