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jackie0101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提出 - 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案人 15日內 被告- 各該選舉機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