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2條,如果選舉罷免機關在辦理選舉或罷免過程中違法,且這些違法行為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的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可以在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的十五天內,向相關的選舉罷免機關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的訴訟。 舉例來說,如果在總統選舉中,選舉委員會在進行投票計數時發生了違法行為,例如故意篡改選票數字,並且這個違法行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那麼檢察官、候選人、罷免的候選人或提案人都可以在當選人名單公布後的十五天內向該選舉委員會提起訴訟,要求宣告該選舉無效。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惟為避免當事人假借訴訟程序達成非法之目的,特於但書規定不在準用範圍之事項。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惟為避免當事人假借訴訟程序達成非法之目的,特於但書規定不在準用範圍之事項。
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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