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3條,如果經法院判決認定選舉或罷免無效,則整個選舉或罷免程序都會被宣告無效,並且需要重新舉行選舉或罷免。如果違法行為只發生在選舉或罷免的某個部分,則只有該部分的選舉或罷免被宣告無效,並需要重新進行投票。 例如,如果在總統選舉中,有某個地區的選舉投票違法,並且法院判決該地區的選舉無效,則只有該地區的選舉結果會被宣告無效,而其他地區的選舉結果仍然有效。在這種情況下,該地區的選舉需要重新進行投票,以確定該地區的選舉結果。
本法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裁定;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罰鍰之裁定機關及逾期不繳納時之處理程序。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 二、依原條文第九十二條規定,選舉、罷免無效之要件有二:(一)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二)足以影響選舉、罷免結果。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如違法,但不足以影響選結果時,自不構成選舉、罷免全部無效或局部無效。本條但書係屬贅語,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罰鍰之裁定機關及逾期不繳納時之處理程序。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 二、依原條文第九十二條規定,選舉、罷免無效之要件有二:(一)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二)足以影響選舉、罷免結果。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如違法,但不足以影響選結果時,自不構成選舉、罷免全部無效或局部無效。本條但書係屬贅語,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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