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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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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3條,如果經法院判決認定選舉或罷免無效,則整個選舉或罷免程序都會被宣告無效,並且需要重新舉行選舉或罷免。如果違法行為只發生在選舉或罷免的某個部分,則只有該部分的選舉或罷免被宣告無效,並需要重新進行投票。 例如,如果在總統選舉中,有某個地區的選舉投票違法,並且法院判決該地區的選舉無效,則只有該地區的選舉結果會被宣告無效,而其他地區的選舉結果仍然有效。在這種情況下,該地區的選舉需要重新進行投票,以確定該地區的選舉結果。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本法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裁定;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罰鍰之裁定機關及逾期不繳納時之處理程序。

(0921009 全文修正)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   二、依原條文第九十二條規定,選舉、罷免無效之要件有二:(一)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二)足以影響選舉、罷免結果。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如違法,但不足以影響選結果時,自不構成選舉、罷免全部無效或局部無效。本條但書係屬贅語,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本條規定罰鍰之裁定機關及逾期不繳納時之處理程序。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   二、依原條文第九十二條規定,選舉、罷免無效之要件有二:(一)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二)足以影響選舉、罷免結果。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如違法,但不足以影響選結果時,自不構成選舉、罷免全部無效或局部無效。本條但書係屬贅語,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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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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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3 條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0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