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第90條的條文解釋如下: 1. 第一項規定明確指出,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案中,如果有人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者意圖使被罷免人的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而使用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其他方法來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範例:如果在選舉期間,某候選人被發現使用文字、錄音和錄影來散布謠言和不實信息,這些言論嚴重損害了其他候選人的名譽,則此人可能會根據該法被判處有期徒刑。 2. 第二項規定指出,如果有人使用散布、播送或其他供人觀看的方式,來深度偽造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的聲音、影像、電磁紀錄,從而犯下前一項規定的罪行,則將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範例:如果有人使用先進技術製造深度偽造的視頻來散播候選人的不實言論,從而使公眾對該候選人產生錯誤的印象,這個人可能會根據該法被判處有期徒刑。 3. 第三項規定指出,如果有人犯前兩項規定的罪行,並且涉及營利行為,則根據各該項的規定加重刑罰,最高可處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範例:如果有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深度偽造視頻來散布謠言並對其他候選人進行誹謗,那麼這個人可能會根據該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罰金數額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但最高不超過一千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解釋和範例僅供參考,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裁決和司法實踐進行判斷。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規定選舉、罷免期間檢察官之司法監察,主動或被動偵防犯罪,維護選舉秩序及社會安定。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規定選舉、罷免期間檢察官之司法監察,主動或被動偵防犯罪,維護選舉秩序及社會安定。
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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