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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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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 二、妨害他人依法為被連署人連署者。 三、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者。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5條的規定,若有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妨害他人依法為被連署人連署、或妨害他人為罷免案的提議、同意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未遂犯也將受到相應的刑罰。 以最新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例,一個可能的情形是,如果有人使用恐嚇、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來阻止其他候選人競選,並成功使對方放棄競選,那麼他們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並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保護選舉的公正性,防止不法份子使用暴力手段或其他非法手段來干擾選舉過程,確保選舉能夠公正進行。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對足以妨害公務,且直接影響選舉結果之各種行為,予以處罰。

(0921009 全文修正)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   二、妨害他人依法為被連署人連署者。   三、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其餘未修正。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對足以妨害公務,且直接影響選舉結果之各種行為,予以處罰。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七條移列。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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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85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