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 二、妨害他人依法為被連署人連署者。 三、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8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