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9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