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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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entreepay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高等法院管轄(非行政
合議
先於他訴審
二審結
不得再提
6月內審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