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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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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2. 2.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11 條,這條法條包含了以下兩項規定: 1. 選舉、罷免訴訟需設立選舉法庭,採用合議制進行審理。選舉法庭要先於其他訴訟審判案件之前進行審理,並且一審審結後不能再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此類案件的法院應在六個月內完成審理。 2. 法院在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必要時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以收集證據。 依據參考資料《選舉罷免訴訟制度之研究》,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罷免訴訟能夠迅速進行且不被拖延,並且能夠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這是因為選舉和罷免程序對於國家的政治運作非常重要,需要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判決以確保政府的穩定運作。另外,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必須依法調查必要的事證,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正確而充分的審理。 例子:《選舉罷免訴訟制度之研究》中提到的一個案例是,某位公職人員在選舉期間被指控以金錢形式向選民行賄,以影響他們的投票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1 條的規定,選舉法庭會受理此案件並在適當的時間內完成審理,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庭在審理案件時也會依職權調查必要的證據,以確定被告是否有行為不當的行為。

立法沿革 2

(0921009 全文修正)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20526 修正)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立法理由鑑於選舉、罷免事務係行政行為之一種,為維護公益,自不宜受限於當事人主張,並為使二部選舉罷免法歧異條文之處修正為一致,爰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賦予法院有主動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義務,以強化公益及人民訴訟權益之維護。

  • 合議制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依職權名詞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20526 修正)

鑑於選舉、罷免事務係行政行為之一種,為維護公益,自不宜受限於當事人主張,並為使二部選舉罷免法歧異條文之處修正為一致,爰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賦予法院有主動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義務,以強化公益及人民訴訟權益之維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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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11 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