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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2.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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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reepay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高等法院管轄(非行政 合議 先於他訴審 二審結 不得再提 6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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