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根據法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110條規定,選舉和罷免的訴訟案件應由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進行管轄。這表示在中華民國(台灣)的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以及罷免案件中,相關的訴訟程序應該由地方的高等法院負責。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提起總統或副總統的選舉或罷免訴訟,案件應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指台北)的高等法院處理。如果有類似的訴訟案例,法院將參考這項法律來確定管轄權和處理程序。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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