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根據法律系教授精通各項法規的背景,問題提到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9條是指選舉人發現有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罷免無效的情況,可以在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并提供相關的事證。 根據此法條,選舉人可以在公告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後的七天內,發現選舉或罷免過程中有可能影響結果的不法或不當行為時,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報案。這樣的行為可以幫助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提供了一個渠道,讓選民能舉發可能的選舉或罷免違法行為。 這項法律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公民對選舉過程的監督權,並提供選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選舉人發現了可能影響選舉結果的情事,他們可以以證據為基礎,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報。 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我們無法得知具體這一條法規的適用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案例作為參考。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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