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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2.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3.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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