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第13條,該條分為三項規定,以下是對各項規定的釋義: 1. 第一項規定指明選舉人應於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除非有其他相關規定。這意味著選舉人在選舉時必須返回其註冊的戶籍地址投票。 2. 第二項規定說明當選舉人在國外期間返國行使選舉權時,應於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這意味著選舉人在返回國內後,應該返回其最後一次離開國外時的戶籍地進行投票。 3. 第三項規定允許投票所的工作人員在其戶籍地或工作地的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的投票所投票,限制是工作地和戶籍地必須在同一個直轄市、縣(市)。此外,當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在同一天舉行投票時,應在選民行使其他公職人員選舉權的選舉區內投票。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第13條規定,選舉人在選舉時的投票地點取決於其戶籍地和工作地的關係。選舉人必須返回戶籍地投票所投票,除非他們是在國外期間返國行使選舉權,那麼他們應該在他們最後遷出國外的原戶籍地投票。投票所的工作人員可以在他們的戶籍地或工作地的投票所投票,但是他們的工作地和戶籍地必須在同一個直轄市、縣(市)。同時,當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在同一天舉行時,應在行使其他公職人員選舉權的選舉區內進行投票。以上是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各項的釋義,參考資料包括《選舉罷免法》的法律條文和解釋案例等相關法律資料。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規定選舉人投票地點。並明定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投票地點在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投票所。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戶籍所在地」修正為「戶籍地」。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應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等規定,因涉人民之權益,爰納入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規定選舉人投票地點。並明定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投票地點在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投票所。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戶籍所在地」修正為「戶籍地」。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有關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應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等規定,因涉人民之權益,爰納入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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