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4 條的規定: 1. 在投票時,選舉人除非另有規定,應憑個人的國民身分證來領取選舉票。這條款確保只有合法的國民身分證持有人才能領取選舉票。 2. 如果選舉人是在返國期間行使選舉權,則應憑有效的中華民國護照來領取選舉票。這條款確保只有持有有效中華民國護照的人才能領取選舉票。 3. 在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蓋章或按指紋。如果按指紋,還應有管理員和監察員各蓋章作證明。如果選舉人名冊上沒有他們的姓名或姓名不符,則不能領取選舉票。但如果這是因為筆誤造成的姓名錯誤,或者因為婚姻關係而更改了姓氏或恢復了本姓,導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經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鑑定後,應該允許領取選舉票。 4. 選舉人在領取選舉票後,應該自行圈選。但如果由於身心障礙而無法自行圈選,但能表示自己的意思,則可以根據他們的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人在場,依據他們的意思協助或代為圈選。如果沒有家屬或陪同人在場,也可以根據他們的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和監察員各一人,依據他們的意思協助或代為圈選。 5. 為了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的情況,應該制定防範規定。具體的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來定。這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避免不法行為的發生。 這些解釋是基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的相關條款。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份證領取選舉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所需之身分證明文件。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等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或陪同之人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身心障礙之選舉人得依意願選擇家屬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並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a項(iii)款,保障身心障礙者作為選民,得以自由表達意願,及為此目的,於必要情形,根據其要求,允許由其選擇之人協助投票之規定,爰將第四項「家屬」均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 二、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情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明定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防範辦法,爰參照增訂於本條第五項。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所需之身分證明文件。
照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等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一、為使身心障礙之選舉人得依意願選擇家屬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並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a項(iii)款,保障身心障礙者作為選民,得以自由表達意願,及為此目的,於必要情形,根據其要求,允許由其選擇之人協助投票之規定,爰將第四項「家屬」均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 二、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情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明定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防範辦法,爰參照增訂於本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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