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5 條,有以下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了選舉人應於規定的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並明確表示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然而,若已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卻尚未投票,則仍可進行投票。 2. 第二項規定了在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進行投票。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而未能及時完成投票者,仍可投票,以保障選舉人投票權。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立法理由酌作標點修正。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應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維持投票所投票秩序需要,並使二部選舉罷免法歧異條文之處修正為一致,爰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規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而未能及時完成投票者,仍可投票,以保障選舉人投票權。
酌作標點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應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維持投票所投票秩序需要,並使二部選舉罷免法歧異條文之處修正為一致,爰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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