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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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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2. 2.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5 條,有以下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了選舉人應於規定的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並明確表示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然而,若已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卻尚未投票,則仍可進行投票。 2. 第二項規定了在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進行投票。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立法沿革 3

(0840720 制定)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而未能及時完成投票者,仍可投票,以保障選舉人投票權。

(0921009 全文修正)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立法理由酌作標點修正。

(1120526 修正)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應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維持投票所投票秩序需要,並使二部選舉罷免法歧異條文之處修正為一致,爰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規定。

  • 名詞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而未能及時完成投票者,仍可投票,以保障選舉人投票權。

(0921009 全文修正)

酌作標點修正。

(1120526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應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維持投票所投票秩序需要,並使二部選舉罷免法歧異條文之處修正為一致,爰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增列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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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5 條規定:「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