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之投票所投票。
-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
-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