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9条的规定,選舉人名冊在公告閱覽期滿后,鄉(鎮、市、區)公所应将原册及申请更正情形送戶政機關查核更正。選舉人名冊经公告、更正后即为確定,并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人人數。
選舉人名冊經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期滿後,村、里應即將原冊暨申請更正情形,報由鄉(鎮、市、區)公所轉送戶籍機關查核更正。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並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人人數。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條規定選舉人名冊之更正,確定及選舉人人數之公告。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戶政機關查核更正。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並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人人數。
立法理由一、配合前條選舉人名冊改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閱覽,爰修正第一項選舉人名冊查核更正之程序。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條規定選舉人名冊之更正,確定及選舉人人數之公告。
一、配合前條選舉人名冊改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閱覽,爰修正第一項選舉人名冊查核更正之程序。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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