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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2.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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