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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2.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3.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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