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21 條規定如下: 1.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聯名申請登記,並備具該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未符合規定聯名申請登記、未提供規定之表件或保證金不符合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者,均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第21條 2. 候選人需經過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方可登記。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第21條 3. 在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中,若經審定發現一名或兩名候選人的資格不符合規定,該組候選人將被禁止登記。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第21條 範例:例如,在某次總統選舉中,有一個政黨推薦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組合,但該組合的副總統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未能通過。因此,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的規定,該組合將被禁止登記參選。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未聯名登記或申請登記之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並依政黨推薦或連署兩種方式提出申請登記。 二、經審定其中一人或二人不符候選人資格規定時,該組即不准予登記。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立法理由一、候選人申請登記之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者,拒絕受理其登記之規定,因涉人民權益,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提列第一項規定;另申請登記期間內,其每日起、止時間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由選舉委員會公告,其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亦應拒絕受理,爰增列明定,以資明確。 二、本法所定之「政黨推薦」並未排除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惟相關規定適用上似仍有若干疑義,為杜爭議,應配合予以修正,第二項所定「政黨推薦」已可涵蓋單一政黨推薦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方式在內,爰未加以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一、本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並依政黨推薦或連署兩種方式提出申請登記。 二、經審定其中一人或二人不符候選人資格規定時,該組即不准予登記。
一、候選人申請登記之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者,拒絕受理其登記之規定,因涉人民權益,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提列第一項規定;另申請登記期間內,其每日起、止時間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由選舉委員會公告,其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亦應拒絕受理,爰增列明定,以資明確。 二、本法所定之「政黨推薦」並未排除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惟相關規定適用上似仍有若干疑義,為杜爭議,應配合予以修正,第二項所定「政黨推薦」已可涵蓋單一政黨推薦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方式在內,爰未加以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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